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同时废止。《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
第四十五条 各省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2023年9月30日前,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执行,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按照《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
第四十六条 2023年9月30日前,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执行,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执行。 第四十七条 ...
第四十六条 2023年9月30日前,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执行,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按照《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执行。 第四十七...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个人申请的10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申请
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 - 69753408652于20230913
财政部下达2023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财政部消息,根据《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23〕75号)和《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现下达2023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摘要 各有关企业:为深入实施财政金融联动,支持产业链供应链融资,有效发挥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市场主体倍增要素服务保障的若干措施(试行)》(晋政办发〔2022〕7号)、《山西省...展开更多 作者 无 机构地区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出处 《...
第四十六条 2023年9月30日前,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按照《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执行,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21〕96号)执行。 第四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