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一般准备余额占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比例,难以一次性达到1.5%的,可以分年到位,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2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
财金[2012]2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
财金[2012]20号-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2]2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的通知 财金[2012]20 号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中国中信集团公司,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光大(集团) 总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其他有关...
关于《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文 的解读 财政部于2012年3月20日印发了《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 [2012]20号,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个人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办法中的第二条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
财金[2012]20号-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2]2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
财金[2012]2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
财金[2012]20号-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2]20号 2012-03-30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2〕20号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