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100号2011-1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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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核心内容 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处理: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需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应单独进行核算。此类税款,在符合规定用途的前提下,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相关法规及政策解读 不征税收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一、政策背景与目的 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提高软件企业的竞争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对软件产品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政策内容 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
财税〔2011〕100 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 政策原文表述为: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税[2011]100号 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现将软件产品增值税...
2011年10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该通知自2011年1月1起执行,其主要内容如下: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二)增值税一般纳税...
财税[2011]100号文件针对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销售额确定问题,做出了四项重要调整。首先,进一步明确了进项税额需在产品与非产品中进行分摊,分摊方法须向税务机关报备,并在一年内保持不变。这确保了分摊方法的透明性和稳定性。其次,文件明确了不可分摊的进项税额范围,特别指出专用于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 2011.1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1]4 号 的有关精神 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 ...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