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时间:2014-1-29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中国 评论人次:0 页面功能: 加入收藏
财税〔201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2014年2月16日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要求,我局在《海南省地方...
老师,根据财税2015年96号文和财税2014年71号文,是不是只对满足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对满足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就不减免了呢? 答: 你好!只是针对的小微企业一般纳税人不享受 文化建设税满足什么条件才减免 答: 财税2016第60号文件的执行期限是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和《...
正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新闻通稿中所说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实际就是2013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自贸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先行先试政策的一个全国推广(财税〔2014〕91号)。从条款内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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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了博文《财税(2014)109号文》财税(2014)109号文“股权、资产划转”的会计处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于2014年12月25日下发了《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http://t.cn/RSp67Iw
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全部实缴,出让方(个人)占股70%,实际出资100万元,分2次从另外一个股东那里获得了股权,第二次是公司0元转让个人20%股权,这次要个人0元转回20%公司,目前公司净资产是162万,财税2014 67号文,第十八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股转系统公告[2014]72号2014-7-25 为规范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业务规则,我司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大资产重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