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7条规定,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5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①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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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中文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2009〕59号 公告全文财税〔2009〕59号...
财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重组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具体处理问题通知如下VIP江苏商业会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下列处理方式不属于债务重组的特殊税务处理的是( )。 A. 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达到75%以上,才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B...
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合并或分立重组事项的,其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否由合并企业弥补【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企业在一般性重组中,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但通知第五条规定,企业重
涉及补价的,应按财税[2009]59号文第六条第(六)款规定调整计算计税基础。 2、判定重组适用特殊税务处理的条件之一:“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此处的“交易支付总额”如何理解? 除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合并外,“交易支付总额”是指重组中收购的股权、资产,被合并企业、被分立企业的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