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对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扣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最近,四川吉祥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张某打电话询问笔者,该集团下属的房地产公司2005年1月向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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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对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扣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最近,四川吉祥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张某打电话询问笔者,该集团下属的房地产公司2005年1月向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512 号,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 准予扣除, 超过...
121号文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2号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 准予扣除 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
2008年9月1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件),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未尽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至此,备受关注的关联企业间债权性融资利息税务处理问题有了进一步的操...
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你们公司接受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不能超过2:1,否则超过的部分将不能在税前扣除。 举个例子,假设你们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为100万元,那么你们公司可以接受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最多为200万元。如果关联方给你们公司提供了300万元的债权性投资,那么超过的100万元所产生的利息将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09-19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老师这里的关联方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