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七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按上述调整后的企业名单执行。 三、本通知自上述企业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七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按上述调整后的企业名单执行。 三、本通知自上述企业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0月7日...
一、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3中...
会计记账工具,记账报销,免费记账报销工具,免费发票查重工具,发票报销台账管理工具,免费财务系统,财务报表输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23]51号 2023-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查看全文...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的通知时间: 2024-03-07 04:03 浏览量 : 85标签: 上一篇: 关于下达2016年度本市地产绿叶菜上市量考核奖励资金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同意台湾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批复...
一、从事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外国企业,可以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法规,从本企业拥有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的日历年度起计算盈亏,当年发生的亏损额,可以从以后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和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财政部《关于外国企业所...
有关对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均适用于从事开采陆上 煤层气资源的企业。 四、开采陆上煤层气所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 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4号)和《中 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财政部1990年第3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1990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为了适应当前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需要,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经研究,现决定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第...
第五条 原油和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中外合作开采的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油、气田的作业者代扣,交由中国石油开发公司负责代缴。 第六条 矿区使用费按年计算,分次或者分期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预缴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
1990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为了适应当前对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需要,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经研究,现决定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二条修订如下: 第三条 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