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要由当事人直接全额交入省级财政在当地指定银行开设的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 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由代理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银行,按规定比例就地及时分别划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在的同级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分...
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由代理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银行,按规定比例就地及时分别划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在的同级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分级使用和省级统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省级统筹的比例不得高于各级地方法院所...
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或申请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管理与使用,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
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项目和《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276号)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不得用于机关经费、外事经费和其他业务费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条 年度结束后,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科目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法院办案专款支出情况。省级财政部...
为规范和加强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和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财政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则》,我部对截至2022年12月底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718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14件,废止的财...
按财务隶属关系,上海铁路局属于中央单位,因此,其所属基层法院及中级法院应使用我部统一印(监)制的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三、关于预收诉讼费在清算退费中返还渠道的问题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406号)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财政部 (88)财税字第255号 1988月9月29日 14 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 财政部 (86)财预第228号 1986年12月31日 二、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47件) 综合类 序号 文件名称 制定机关 文号 公布日期 1 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高(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改进和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现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
三、关于预收诉讼费在清算退费中返还渠道的问题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406号)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用财政拨给的‘业务补助经费’,按全年诉讼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或数额建立备用金,专门用于支付应退还的预交诉讼费用和其他诉讼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