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进行有益探索,现就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政策 (一)试点地区及时间。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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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主要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编写,在2018年被《交通财会》收录,原文总共2页。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以下内容正确的是()A.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B.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
一、关于试点政策 (一)试点地区及时间。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二)试点政策内容。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
1.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是由纳税人指定的、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
1.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是由纳税人指定的、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等的商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