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在1996.01.16由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中文名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96.01.16 实施时间 1996.01.01 ...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要由当事人直接全额交入省级财政在当地指定银行开设的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 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由代理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银行,按规定比例就地及时分别划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在的同级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d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高(中)级人民法院: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提高诉讼费用的使用效益,现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附件:人民法院诉讼...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 年 1 月 16 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高(中)级人民法院: 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提高诉讼费用的使用效益,现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要由当事人直接全额交入省级财政在当地指定银行开设 的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 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由代理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银行,按 规定比例就地及时分别划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在的同级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高(中)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改进和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现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要由当事人直接全额交入省级财政在当地指定银行开设的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由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 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由代理省级财政专户分户的银行,按规定比例就地及时分别划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在的同级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入分...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改进和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现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提高诉讼费用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第2页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接上页]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统管的原则,将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业务补助经费”与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内业务经费相结合,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业务...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高(中)级人民法院: 为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管理,提高诉讼费用的使用效益,现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