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自1995年7月1日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由负责征收的税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