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4月25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仍然有效,其中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财政部 2020年11月4日 文章来源:财政部网站http://gks.mof.gov.cn/ztztz/guozaiguanli/difangzhengfuzhaiquan/202011/t20201111_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