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企[2007]19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管...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2007年9月4日 财企[2007]19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
一、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企[2007]194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总后勤部、 武警总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政协办公厅,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 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 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2007年9月4日.财企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J]. 中国税务. 2007(12)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Z]. 2007.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2007年9月4日 财企[2007]194号)有效。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科研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企业研发费的纳税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类别:企业会计文号:沪财企[2007]44号颁发日期:2006-11-09 地区:上海行业:其他时效性:有效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O七年十月九日加入...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的管理,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此《意见》加强对研发费用的管理,此前我市制定的涉及企业研发费用管理的相关办法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此《意见》调...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七年十月九日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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