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包括农业生产者)生产销售的属于农业初级产品范围的货物,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暂按农业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注:根据1995年9月15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5]159号),本文以上阴影部分自1995年7月1...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未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报经市税务局同意后,也可按营业税征收。 二、粮食复制品的范围暂确定为...
一、邮政部门所属邮票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规定征收营业税。市税务局大税政一字[1994]17号文件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第十条所称“使用过”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下同),对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实施时间:1994-6-4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山东 评论人次:0 页面功能: 加入收藏
鲁财税[1994]25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