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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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12 号 第十一条规定 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 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 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第五条有关规定,被清算企业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 )应确认为股息所得。A.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05-26 [2]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11-30 [3]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目录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年月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年月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