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 78号),符合以下情形的( ),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A.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无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财税[2009]78号2009-05-25 亿企智库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前款所称受赠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四条规定计算。 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双方当事人,须按照《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6...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双方当事人,须按照《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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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 五、各地要加大宣传新政策力度,优化纳税服务,基层税务机关要在办税窗口张贴宣传单告知纳税人相关政策,要进一步减轻我省居民纳税人税负,规范我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