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与棚户区改造贷款衔接⼯作,明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购买范围,落实棚户区改造资⾦来源,公开择优选择棚户区改造项⽬承接主体,并与棚户区改造项⽬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加强对购买服务的履约评估管理,按照协议及时向棚户...
效力位阶:地方规范性文件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财建〔2016〕74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住房保障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现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6.05.26 【字号】财建〔2016〕744号 【施行日期】2016.05.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