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 2019.1.1 【文号】 财会〔2018〕35号 【关键词】 会计准则、租赁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租赁的会...
第四十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进行会计处理。 出租人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或其所在的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进...
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本准则,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17年7月5日印发的《企...
第四十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进行会计处理。 出租人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或其所在的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进...
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本准则,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17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 ...
承租人承诺的担保余值预计发生变动,会影响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变动后的担保余值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由于是对同一租赁的补充描述,折现率按照租赁期开始日的折现率计算。 3.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变动 若折现率为浮动利率,则应按照变动后的折现率进行重新计量租赁负债。若为用于确定租赁...
三、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
Ⅰ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第30条规定,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Ⅱ项,第31条规定,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低价值资产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
财会〔2018〕35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租赁的会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