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责令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其为深圳大同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所得收入1,297,169.78元(不含税),并处罚款1,297,169.78元; 2、对签字会计师王芙蓉、张桂红给予警告,并处以各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项汇至中国证监会: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
一、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其对深大通2016年、2017年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收入1,297,169.78元(不含税),并处以1,297,169.78元的罚款; 二、对签字会计师王甫荣、章归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
1、责令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其为深圳大同2016年度、201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所得收入1,297,169.78元(不含税),并处罚款1,297,169.78元; 2、对签字会计师王芙蓉、张桂红给予警告,并处以各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项汇至中国证监会: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