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县、自治县、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分别设若干派出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行政公署,简称“行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区公所;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