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及《葫芦岛市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上诉人葫芦岛市住建局作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有作出是否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主体资格和职权。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
一审法院认为,原葫芦岛市国土资源局龙港分局因机构调整,名称 变更为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龙港分局,是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系本案适格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 报、咨...
葫芦岛市筑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龙 港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资源 土地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8 【案件字号】(2020)辽 14 行终 32 号 【审理程序】...
上诉人葫国税稽查局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条;2、《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家税务局转交的该企业取得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2016年11月17日第19号凭证、2016年12月1日第1号凭证、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