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指出,对人工智能生成或输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与其训练数据或输入数据相关。利用版权作品所产生的数据对人工智能进行训练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合理利用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在前一情形中,法律应将人工智能...
借助对“浪漫主义作者”的学术批判,本文指出,应对著作权制度进行解构与重构,将著作权制度视为一个制度工具箱,分析著作权各项制度的具体功能。对于完全自动化生成的人工智能作品,应赋予人工智能企业署名权,发挥署名机制的信息传递与激励功能;对于可能带来高度公共风险的人工智能作品,则还应对人工智能企业施加公法上的署名义...
借助对“浪漫主义作者”的学术批判,本文指出,应对著作权制度进行解构与重构,将著作权制度视为一个制度工具箱,分析著作权各项制度的具体功能。对于完全自动化生成的人工智能作品,应赋予人工智能企业署名权,发挥署名机制的信息传递与激励功能;对于可能带来高度公共风险的人工智能作品,则还应对人工智能企业施加公法上的署名义...
整体而言,域外学者更倾向于在法律解释与立法层面否定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而我国学者则对人工智能作品的可版权性持更开放的立场,认为应当给予人工智能作品某种形式的著作权保护。我国不少学者指出,设置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可以更好地保护相关主体权益、促进投资、激励人工智能发展和作品创造。本文的讨论奠基在已有讨论基础...
法律应赋予人工智能企业初始署名权,为企业提供声誉激励。对具有高度公共风险的人工智能作品,则应施加公法上的署名义务。对著作权这一制度模块进行解构和重构,不仅可以为人工智能作品提供更合理保护,而且可以加深对著作权本身的理解。 关键词:人工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