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鲅鱼圈区)税务局答辩称:其作出的营开地税通[2017]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法定职权,所作出的涉诉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作为纳税人,其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事实是由其自己发现并向征税机关申请退税的,应受到三年期间的限制,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退税的...
一、准许原审原告营口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8)辽0802行初29号行政判决,撤销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8行终265号行政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原审原告营口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元。文书尾部 审判长 吕兴汉 审判员 路璐 审判员 孙石平 二〇二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