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营利法人旳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运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旳利益。( )
百度试题 题目民法总则规定,营利法人(de)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de)利益.( ) 相关知识点: 试题来源: 解析 正确 null 反馈 收藏
《民法总则》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 A对 B错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 略 真诚赞赏,手留余香 小额打赏 169人已赞赏相似试题 (判断题) 《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答案解析 (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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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营利法人的下列哪些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A.控股的出资人B.实际控制人C.董事D.监事E.高级管理人员
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造成法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咨询 #企业法律顾问 #法律常识 - 悦儿(法律事务)于20240509发布在抖音,已经收获了238个喜欢,来抖音,记录美好生活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 - 刘诗刚(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