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苏住建规〔2019〕1号)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 苏住建建〔2022〕8号 http:...
《苏州市建筑施?企业综合考评办法》苏住建建〔2022〕8号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施?企业综合考评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建?完善建筑业企业发展诚信体系,不断提?建筑业企业管理?平和?程质量安全品质,...
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 第十七条 企业的不良信息可按照《苏州市建筑企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苏住建建〔2018〕28号)进行信用修复,完成修复的不良信息应在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管理系统中进行数据处理,但修复后的数据只作为下一年度的考评依据,当年已经公布的信用等级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