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1号)同时废止。
摘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在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的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展开更多 作者 无 机构地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处 《江苏省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