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仍按省苏价工[2000]242号文件附表规定的水平执行。 三、临时接电费用结算标准及期限处理办法仍按省苏价工[2002]6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城镇居民电力增容收费办法及标准仍按省物价局苏价工[2000]72号、苏价工[2002]14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农村电力用户增容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特此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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