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 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 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 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