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实缴出资比例过低乃至没有实缴出资;二是股东分期出资的期限较长,甚至在公司运营出现问题时,控股股东故意以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上述情形直接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不足,引发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是否因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而负有加速到期补足出资义务的争议。鉴于理论研究与实...
总之,股东出资义务的“加速到期”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领域,它涉及到公司法、破产法、债权人权益保护等多个法律维度。理解这些规则,对于股东、公司管理层和债权人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确保在法律框架内维护各方的权益和商业秩序。
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有两个:一是股东在公司设立时实缴出资比例过低乃至没有实缴出资;二是股东分期出资的期限较长,甚至在公司运营出现问题时,控股股东故意以股东会决议延长出资期限。上述情形直接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不足,引发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是否因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而负有加速到期补足出资义务的争议。鉴于理论研究与实...
(二)《破产法》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 《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14]2号)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
(一)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 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即使公司并未达到破产标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当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种观点的理由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 在公司不能清偿其债务时,即使公司并未达到破产标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当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种观点的理由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