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认为,罗新为两名孩子的生父,陈莺并非生母;代孕行为违法,陈莺与两名孩子之间未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罗荣耕、谢娟如作为祖父母,在孩子生父去世、生母不明的情况下,应由其作为监护人并抚养两名孩子,故请求确认其两人为两名孩子的监护人,陈莺将两名孩子交由其抚养。 陈鸾辩称,其与罗新结婚后,因其患有不孕不育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