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81条第1、3款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编造并且传播并不存在或者没有发生的,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认定本罪时,应关注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应是指完全不存在的或者是完...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严重后果"是指虚假信息引起证券价格暴涨暴跌,或者引起股民心理恐慌,大量抛售或者买进证券,给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等。 法律咨询...1名律师已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