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规则(不考虑优惠政策): 自然人无预缴环节,只有申报纳税环节。 举例: 机构所在地在甲省B市的某建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2月在乙省A市取得含税建筑收入50万元,支付分包款17.3万元,则该企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A市预缴税款=(50-17.3)÷(1+9%)×2%=0.6(万元)。在机...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
第九条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
(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办___,该证明需在开出后___天内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该证明有效期为___,证明到期后需到建筑服务发生地___办理注销,并回到___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核销与申领。 相关知识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选择适用简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