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征收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来说: 一、增值税预缴规定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以2%的预征率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规则(不考虑优惠政策): 自然人无预缴环节,只有申报纳税环节。 举例: 机构所在地在甲省B市的某建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2月在乙省A市取得含税建筑收入50万元,支付分包款17.3万元,则该企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A市预缴税款=(50-17.3)÷(1+9%)×2%=0.6(万元)。在机...
第一个不可以适合小规模,你符合第一个要求的。 第二个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
第九条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十条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发布)第...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关于跨县(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并分别预缴 B. 跨县提供建筑服务是指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自2017年5月1日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