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加强核查,并可以视情况征询相关部门意见:(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公开谴责、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行政监管措施;(二)被协会采取公开谴责、限制相关业务活动、不得从事相关业务等纪律处分措...
第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并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出具该上市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架构应当简明、清晰、稳定,不存在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无合理理由不得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两层以上的嵌套架构,不得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等方式规避对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财务、诚信和专业能力等相关要求。 第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3号——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12 p.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5 p.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内部控制制度 3 p. 2、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清单 8 p.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 2 p.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 3 p.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主...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从事冲突业务的,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合计不得高于25%。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不得有《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其中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最近3年被中国证监会...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 ——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等,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
第一条【制订目的】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出资架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架构应当简明、清晰、稳定,不...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 2 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 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私募...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从事冲突业务的,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合计不得高于25%。 第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不得有《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其中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最近3年被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