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2年8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归侨、侨眷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工作,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归侨、侨眷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保护...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 (1992年8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 )、( ),以及同华侨、归侨有七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 A. 堂兄弟姐妹; B. 祖父母、外祖父母; C. 、孙子女、外孙子女; D. 、伯(叔)父母、姑父母、姨父母。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侨务行政机关对贯彻执行《保护法》和实施办法负有组织实施和行政监督的职责。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2年8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2年8月31日公布施行)
2006〕20号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予以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29日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2年8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2年8月31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