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 (1992年8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称侨眷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 )、( ),以及同华侨、归侨有七年以上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 A. 堂兄弟姐妹; B. 祖父母、外祖父母; C. 、孙子女、外孙子女; D. 、伯(叔)父母、姑父母、姨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