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
第二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
市场监管总局对2024年度重点立法任务作出部署,总局表示,持续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快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推动修订禁止传销条例;同时,积极配合立法机关,继续推动已报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早日制修订出台。
一、《禁止传销条例》的定义 根据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定义了传销: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
“两个条例”的修订也分别要由该两单位分别执行,本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2024年度重点立法任务,自然只能提属于自己工作范畴的《禁止传销条例》修订;至于《直销管理条例》的修订,需要商务部来主导进行,据前期获得的信息,市场监管总局就...
《禁止传销条例》是我国为打击传销活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重要法规。以下是该条例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节: 一、传销行为的定义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法规1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
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九条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
第一条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