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投资人+EPC”模式即工程局作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来牵头建设本项目,同时中标联合体单位导入资金方,实现项目投资,资金方获取投资收益。其合规要义在于:既然中标施工企业只是工程总承包单元,不参与项目投资业务,也不承担任何担保,项目投资由联合体资金方出资,那就是企业投资项目行为,不是政府投资项目了。《政府投资条例...
因此,采用“社会投资人+EPC”模式下,是可以实现招引投资者和工程招标“两标并一标”,从而避免工程中标的不确定性。 在“社会投资人+EPC”模式下,作为社会投资人要能够成为该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项目资产要能够被投资人所控制;同样的,项目的建设资金由投资人去...
因此,采用“社会投资人+EPC”模式下,是可以实现招引投资者和工程招标“两标并一标”,从而避免工程中标的不确定性。 在“社会投资人+EPC”模式下,作为社会投资人要能够成为该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项目资产要能够被投资人所控制;同样的,项目的建设资金由投资人去筹集,项目资本金要由投资人出,资本金之外的融资,也要...
在“社会投资人+EPC”模式下,作为社会投资人要能够成为该项目公司实际控制人,项目资产要能够被投资人所控制;同样的,项目的建设资金由投资人去筹集,项目资本金要由投资人出,资本金之外的融资,也要由资人通过项目公司去筹集并负责偿还,建设完成后,业主单位逐年对项目产权回购,资金方实现安全退出。 “社会投资人+E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