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事项: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等银行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情况;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和基金支付情况;社会保险服务协议订立、变更、履...
为提升监督效力、更好保障基金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2年2月22日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自3月1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办法》第二章规定,人社部门应依法履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包括: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受理有关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依法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宣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 《办法》中根据被监督主体的不同,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社会保险基金...
《办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层级以同级监督为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同时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监督责任,上级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内部协同机制,监督工作具体实施机构为...
新办法新亮点 1 新办法结合基金监督实践,在规定监督机构及监督人员履行职责的权利外,对被监督单位的义务进行了明确。 2 适应信息协同趋势,增加了实施信息化监督的权限,同时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系统的应用。 3 对现场检查中相关证据固定明确了更...
法律责任两⽅⾯进⾏规定,坚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贪占各类社会保险基 ⾦违法⾏为。01 新《监督办法》明确界定了社会保险基⾦⾏政监督的概念,确定监督⼯作的主管单位,规定了 社会保险基⾦⾏政监督⼯作机制,同时为适应信息协同趋势,强调多部门协同监督,要求畅通 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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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聘请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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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有利于理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体制。《办法》明确了基金监督主体、内外部协同机制、监督职责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