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要求,我省转供电主体自5月1日起应当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