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实施时间:2024-11-27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河南 评论人次:0 页面功能: 加入收藏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国家医保局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65号)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
晋人社厅发〔2024〕3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26号)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统计...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精神,...
为适当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2024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2022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据实计算。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 江 省 统 计 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声明:...
1月9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行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3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494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042元执行。”根据此文件精神...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医疗保障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布2022年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86号),明确2021年我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89240元。按照省统一规则,诸暨2022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启用。从2022年1月1日起,诸暨市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
陕人社发〔2023〕12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安排部署,经研究,从2023年7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管理模式...
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 本次阶段性减免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规定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叠加执行。即在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20〕53号)等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和省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