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当减轻企业和个人缴费负担,2024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2022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据实计算。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 江 省 统 计 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声明:...
晋人社厅发〔2024〕3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26号)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统计...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4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精神,...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20〕53号)等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和省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
陕人社发〔2023〕12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要求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安排部署,经研究,从2023年7月1日起,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管理模式...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实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2月1日起生效,此前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具体政策实施期满后自行失效。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处)...
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财政、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把好事办好;要主动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各地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反映。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湘江新区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地维护超龄人员等特定人员工伤权益,化解各类单位工伤事故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超龄人员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