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 2.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微波通信、无线电测量以及其他与电磁场辐射相关的业务和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定义 1. 电磁辐射:指由电磁场产生的辐射。2. 电磁场:指电磁波的传播介质中的电磁现象。3. 电磁辐射环境:指电磁辐射产生的环境。4. 电磁辐射源:指产生和发射电磁辐射的设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产生电磁辐射的设施、装置、设备及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 第三条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电磁辐射排放及防护管理活动。第三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磁辐射环境的保护和管理,促进电磁辐射环境的合理利用,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我国境内电磁辐射源及其辐射产生的电磁辐射对环境、设备和人体的辐射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的电磁辐射源,包括但不限于通信设备、电力设备、无线电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和控制电磁辐射的产生和传播,减少对公众和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 电磁辐射的管理原则是科学规划、污染防治、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和协调发展。 第二章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责任 第五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磁辐射源设施的建设、使用、运行和监督管理。电磁辐射源设施包括电磁辐射发射设备和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三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采取科学、合理、协调、可行的措施,全面提升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水平。 第二章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标准 第四条电磁辐射源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具有或者伴有电磁辐射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全省的电磁辐射环境实施监测。 第五条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