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水电总院,中电联,各电力
第十七条 电力质监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管理失控时,应按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电力质监机构发现参建各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向委托其实施质量监督的行政机关进行报告,由委托行政机关对相关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电力调度机构...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能发安全规〔2023〕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水电总院,中电联,各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