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市级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用人单位。 第十七条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对有疑义或一次性申请补贴人数较多、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用人单位组织核查,核查记录作为审批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进行变更。 第...
(四)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内容录入信息系统后,应打印《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确认)》(附件2)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确认)》(附件3),由经办人核对、确认并签字后,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加盖登记专用章。 (五)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按规定妥善保存办理...
第十六条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市级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用人单位。 第十七条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对有疑义或一次性申请补贴人数较多、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用人单位组织核查,核查记录作为审批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进行变更。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