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XX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
486《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 )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
BJ07CG002087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 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 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