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
第五条 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发生了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即将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上一级管理单位;其他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本单位管理权限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上一级管理单位和事故当事人。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即将组织调查处理,核实事故情况,了解事故影响,采取...
第四十五条对于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将依照其执行。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有、集体、私营、个体等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从事...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实行事故发现上报、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组织机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责令责任部门立即进行事故现场勘察和调查,并编制...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以真实客观、科学严谨的态度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进行深入剖析和总结,提出科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全文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知识点】事故调查与分析 【考点】事故调查 【难易程度】易 【】...
⑴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由应急管理部门、公安、劳动、保障、工会、人民检察院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⑵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的理解和把握,一般的理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管理机关和负有专业监督管理职...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该根据事故大小和情况的严重程度,及时向上级政府汇报,接受调查处理,公开通报。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教育和改正相关人员的不当行为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