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有效。《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纳税人增值税汇总计算缴纳办法〉的通知》(甘财税法〔2018〕5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甘肃省总分机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