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消息,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坏猴子公司”)因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侵权使用原告张先生的摄影作品,被判向张先生赔偿2万元,而张先生此前主张的赔偿金额则为48万元。 据悉,张先生曾在马蜂窝平台发布游记,游记中含有其在国外新德里旅行期间拍摄的顾特卜塔及其旁边的清真...
7月5日消息,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坏猴子公司”)因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侵权使用原告张先生的摄影作品,被判向张先生赔偿2万元,而张先生此前主张的赔偿金额则为48万元。 据悉,张先生曾在马蜂窝平台发布游记,游记中含有其在印度新德里旅行期间拍摄的顾特卜塔及其旁边的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