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湖南湘诚律博律师事务所: 你们《关于两所合并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本厅研究决定: 一、准予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和湖南湘诚律博律师事务所合并,合并后保留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名称,注销湖南湘诚律博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