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2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等有关规定,现...
六、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所称“长期”,是指区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