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02-25 共1条记录 1 前往 页 下级政策 序号 政策标题 发文机关 发文时间 1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02-07 共1条记录 1 前往...
(一)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五年的; (二)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第十三条商事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5年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消失的,商事主体可以申请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第十四条申请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的,申请人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
第十六条因通过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商事主体已按规定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申请将其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商事主体未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确认仍在法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申请将其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